
中证报中证网讯(记者石诗语)日前,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称“江苏国信”)发布公告披露,其控股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(下称“江苏信托”)作为信托项目受托人(贷款人),就信托项目项下与广州市佳穗置业有限公司(下称“佳穗置业”)和惠东县佳兆业投资有限公司(下称“惠东佳兆业”)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二审胜诉。
公告显示,2019年3月,江苏信托受特定机构投资者委托设立信托计划,并代表信托计划与佳穗置业签订了《信托计划贷款合同》,约定将信托计划项下的25亿元资金贷款给佳穗置业,贷款期限不超过60个月,按季付息,到期一次性还本。该贷款由佳穗置业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,由惠东佳兆业提供股权质押担保。但贷款到期后,佳穗置业未按约履行还本付息义务,被江苏信托告上法庭。
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7日出具的一审判决显示:佳穗置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信托借款本金25亿元并支付截至2024年3月29日的利息7.59亿元、逾期利息(以本金25亿元为基数,自2024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10.8%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)及截至2024年3月29日的违约金1.05亿元、后续违约金(以本金25亿元为计算基数,自2024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13.2%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);向江苏信托支付律师费50万元。
判决显示,江苏信托有权就上述债务对佳穗置业抵押的506套不动产折价或者拍卖、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;对惠东佳兆业持有的佳穗置业100%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、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;另外,佳穗置业应向江苏信托支付抵押物保险费149.58万元、评估费2.8万元。
随后,佳穗置业仅针对评估费提起上诉,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上诉人承担评估费的判决,改判上诉人无需承担评估费。
近日,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江苏国信表示,该信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交付资金形成的信托财产承担。目前,法院已冻结佳穗置业名下部分账户在线股票配资网,并查封了佳穗置业名下506套不动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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